問題詳情

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心理測驗屬隱私資料之範疇。因此,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非是「就業所需」之心理測驗,否則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填答心理測驗。請問:以效標關連效度(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的角度而言,什麼情況是「就業所需」測驗?請您以效標關連效度來說明何謂「就業所需」測驗。(10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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