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元史. 泰不華傳》記載:「泰不華字兼善, 伯牙台氏, 父塔不台, 歷仕台州錄事判官,遂居於台。家貧好讀書,年十七,江浙鄉試第一,明年至治元年,進士及第。至正元年,泰不華除( 担任)紹興路總管,行鄉飲酒禮,教民興讓,越俗大化。」下列論述或論著, 何者最有可能引以上文字作為證據?
(A)〈元初州縣多世襲〉
(B)《元西域人華化考》
(C)〈色目人隨便居住〉
(D)《元典章校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8),B(144),C(9),D(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國_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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