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甲涉嫌收受賄賂罪之案件,檢察官於偵查中,以有共同收受賄賂之人未經查獲,而認甲有毀證、滅證及串證之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於羈押期間,檢察官提訊甲,希望甲能供出其他收賄之人,並許其為污點證人,以作為其從輕求刑的條件。經甲同意後,檢察官乃以新臺幣 50 萬元,給予甲具保停押,甲繳交保證金之後獲釋。嗣後檢察官再傳喚甲時,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乃認其有逃匿之嫌,將其保證金 50 萬元沒入。試問檢察官沒入保證金的作法是否合法?申論之。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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