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一個人之行為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等重要利益而符合《刑法》的犯罪要件,就具有違法性,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雖侵犯到他人權益,但《刑法》認為不具違法性而不加以處罰。請問: 丁丁醫師為患者拉拉割闌尾,此種行為並未觸法,是基於下列何項「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的行為
(B)緊急避難的行為
(C)正當的防衛行為
(D)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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