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部分憲法條文與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A)憲法第 1 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B)憲法第 25 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C)憲法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D)憲法第 2 章保障人民權利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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