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幾個月內修復者,表示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設施經營者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  )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輻射安全◆游離輻射防護法規-92 年 - 92-1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8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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