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A)婆媳不和,媳婦對婆婆冷言熱諷,且暴力相向,致不堪共同生活
(B)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
(C)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D)夫妻一方罹患嚴重不治之精神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466
統計:A(12),B(688),C(22),D(8),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