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承⑴之訴訟程序中,若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其扶養丙 2 年已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不當得利,法院審理此項請求,應適用何種程序法理?另甲合併請求乙給付丙扶養費自請求起至成年止按月給付 25,000 元,若法院審酌乙之資力及丙之實際需求,認為每月給付 40,000 元較為妥適,法院得否在未經甲擴張聲明下逕為命乙按月給付 40,000 元之裁判?(12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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