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2 歲)係自乙(已婚 10 年,配偶丁,有婚生女戊 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⑴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若甲提起適法之訴訟,則在此訴訟審理中,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發生何等效力?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如法院依甲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而乙置之不理,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法,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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