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因性質特殊,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約需四年之準備時間,預計於九十八年底開始營業。其間,甲公司因資金需求,擬於九十六年辦理特別股之私募。為吸引金融機構,甲公司就特別股之權義內容規劃為前四年,每年發放股息百分之七點五,滿四年後,特別股股東得選擇轉換為普通股或由公司以約定價格贖回。此一特別股之私募,因已超過公司之授權資本,故甲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章程並擬通過私募之決議。開會中,小普通股股東乙發言表示,普通股股東應一併分派股息直到公司開始營業為止,卻遭公司簡單一句「違反公司法」為由不予處理。請問:(25 分)
⑴特別股之股息支付至民國一百年是否可行?為什麼?其法律效果如何?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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