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居所在臺中,有販賣毒品前科。某日住居所在桃園之乙向甲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約在桃園火車站交貨完畢。乙攜帶該毒品至臺北市某夜店施用,適逢警察臨檢,查出上情,將甲、乙均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對於甲、乙是否均有管轄權?請敘述理由詳加說明。假若乙嗣因車禍死亡經臺北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該法院可否就甲之部分續行審理判決?其理由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5
統計:A(23),B(34),C(942),D(5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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