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借錢給 A,撰寫借據一式兩份,上面載明 A 向甲借錢 50 萬元等文字,兩人各自保留一份。後來,甲聽說 A 遺失該借據,因此取出自己所保有的借據,將其上數額從 50 萬元更改為 500 萬元。甲改寫數額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0 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C)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私文書罪
(D)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6767
統計:A(87),B(528),C(14),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強奪?強盜?、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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