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4 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結婚之時,甲男已有 BMW 重機 1 輛,存款 6 百萬元;乙女則有房屋 1 棟,鋼琴 1 台。婚後,甲男購置汽車 1 輛供上班、居家生活所用;乙女則在家教授鋼琴貼補家用,並購置輕型機車 1 輛作為代步工具。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不得算入剩餘財產?
(A)乙女教授鋼琴的收入
(B) BMW 重機
(C)汽車
(D)輕型機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4304
統計:A(990),B(6878),C(96),D(8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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