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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