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台北地院昨審理前立委李○○雙重國籍詐欺案,檢方起訴李○○在市議員及第四至第六屆立委任內,明知自己有美國籍,卻隱瞞並出任公職且填寫相關資料,詐領薪資一億零兩百餘萬元;全案訂 2 月 4 日宣判,法官不排除改依貪污追訴並向檢方另案『檢舉』她涉及詐領薪資。」請問依上述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文中所稱的「檢舉」,應改為「告訴」方為正確;
(B) 依據「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法官無權對檢察官尚未偵查及起訴的案件作出判決;
(C) 本案被告,雖經檢察官起訴,但依「無罪推定原則」,宣判前仍應視為無罪;
(D) 本案所涉及之貪污罪,應屬侵害個人法益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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