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A教師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A不服解聘而提起法律救濟時,若被告學校主張其認定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係依據主管機關對本條文之函釋時,請問承審法官應如何審查此一函釋?
(A)其應受函釋之拘束,否則將形成不同案件可能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自有違平等原則
(B)其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此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C)其不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函釋為行政規則,法官不受其拘束
(D)其不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函釋僅為個案效力,而非通案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2388
統計:A(345),B(412),C(3413),D(4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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