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羈押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民國 98 年 5月修正前同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又修正前羈押法第 28 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之意旨,請問:
⑴上述規定限制了受羈押被告的那種憲法上權利?(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1313
統計:A(22),B(125),C(10),D(2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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