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有 X、Y、Z 三房地,甲妻乙早已去世。民國 90 年,一場大病之後,自覺人生無常,乃召來子女 A、B、C,正式表明其所有財產,X 房地贈予 C,Y 及 Z 之房地,則分別由 A、B 繼承,但 C 則應表明拋棄繼承權。A、B、C 對甲之表示均加以同意,C 並於次日開始辦理 X 房地產權之移轉。半年後甲死亡,其子女在清理遺產中,發現甲尚遺有大量現款、古董及股票。C 以拋棄繼承損失慘重,乃否認拋棄繼承,另外,甲出殯之日,突有 D 前來奔喪,並表示自己為甲生前扶養之子,應與 A、B、C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問:
⑴甲與 A、B、C 間就甲之財產處分之意思表示,可否生遺囑之效力?(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4902
統計:A(20),B(167),C(1),D(6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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