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者為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所得為之行為:
(A)整理並簡化爭點
(B)命當事人就內容不明瞭之準備書狀為說明或陳述
(C)對當事人有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D)一造辯論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4256
統計:A(55),B(53),C(63),D(243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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