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向乙(住所地在臺中市)、丙(住所地在高雄市)起訴主張分割甲、乙、丙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關於該訴訟,下列何法院具有管轄權?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87614
統計:A(5),B(5),C(1196),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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