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涉嫌殺人而被警方合法逮捕。警察 A 認為本案一定有共犯,不過,甲堅稱係其一人所為。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發現甲乙於案發前曾有多封以密語傳送之簡訊。A 認乙有犯罪嫌疑,即趕到乙住處,要乙到警局說明,乙未置可否,即隨A到警局。A 為怕打草驚蛇,以關係人身分詢問乙並記明筆錄,乙即陳述對其自身不利之事實。其後,A 將甲乙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 S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為權利告知後訊問乙,並提示乙於警局之筆錄,乙因而自白與甲共犯殺人。隨後甲乙以殺人罪共同被告被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⑴法官能否採用乙於警局之陳述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834
統計:A(7),B(13),C(1286),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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