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私交甚篤。畢業後,甲先考上律師,於臺北市及板橋設立律師事務所,並邀未具律師資格之乙、丙共同經營板橋事務所。乙、丙以法務主任名義,負責板橋事務所客戶之法律諮詢服務,三人並約定事務所利益分配事宜。試問甲、乙、丙是否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乙、丙均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而乙、丙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B)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C)甲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D)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未違反,因乙、丙係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6815
統計:A(92),B(156),C(31),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律師倫理規範第 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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