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4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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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6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第28條(A)O(B)X
- 722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第36條(A)O
- 58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第26條(A)O(B)X
- 763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A)O(B)X
- 682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A)O(B)X
- 721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第36條(A)O(B)X
- 681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A)O(B)X
- 762 機關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廠商應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並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A)O(B)X
- 635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第28條(A)O(B)X
- 680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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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A)O(B)X
- 68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第31條(A)O(B)X
- 63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 723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元。第36條(A
- 590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第26條(A)O
- 766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A)O(B)X
- 68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第31條(A)O(B)X
- 724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第36條(A)O(B)X
- 591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
- 設A(3,2), B(1, 4),若線段 交直線 於P點,且 ,則m之值為:(A) (B) (C) (D) 。
- 592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
- 638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受邀廠商接獲機關邀請投標通知之日。第28條(A)O(B)X
- 76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A)O(B)X
- 72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第36條(A)O(B)X
- 685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第31條(A)O(B)X
- 639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第28條(A)O(B)X
- 64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 686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第31條(A)O(B)X
- 593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第26條(A)O(B)X
- 594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第26條(A)O(B)X
- 726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第36條(A)O(B)X
- 595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第26條(A)O(B)X
- 64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第29條(A)O(B)X
- 68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第32條(A)O(B)X
- 768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可就廠商在我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