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為經營觀光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以下簡稱 A公司),公司董事共 7 席,董事長甲及董事乙、丙、丁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0%。為因應景氣及轉型為電動汽車業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惟 A 公司股價一直未有好表現,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以下同)6 元以上左右,故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符合私募對象資格條件之董事長自己及董事乙、丙、丁等人認股,每股股價 2 元,每人認購 4,000 萬元,共籌集 1 億 6,000 萬元資金,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甲、乙、丙、丁於取得持股後於第二十個營業日即以每股股價 5 元將所認之前述私募股票私下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自然人戊,各自獲利6,000 萬元。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⑴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1),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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