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為玉米農夫與商品期貨交易所之某期貨經紀商從業人員乙,夥同期貨交易人丙,於 2012年 12 月買受 323 萬公噸之玉米期貨契約,並由其他交易人處接受 32 萬公噸之玉米交割,最後持有量總計有 401 萬公噸之玉米,此即為 2012 年 12 月該商品期貨交易所玉米期貨契約之全部交割量,甲、乙、丙並擁有其他地區之玉米現貨,總計加上現貨部位實為全部該期貨交易所可供交割之玉米,即擁有 1,000 萬公噸之現貨玉米。甲、乙、丙曾與玉米經銷商會面,並以通常管道賣出 287 萬公噸之現貨玉米,並約定不在該玉米產季於交易所內為交割,以維持及拉高玉米市價,嗣後甲、乙、丙在該期貨交易所大量賣出期貨契約並放空而持有 40% 未平倉空頭部位,並於 2013 年 3 月於該期貨交易所為期貨契約交割,使該契約之交易價格鉅幅下跌至歷史低點。甲、乙、丙之行為構成違反下列何種犯罪要件?
(A)內線交易之禁止
(B)操縱炒作
(C)虛偽詐欺交易
(D)場外交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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