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軍事審判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試依據憲法及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⑴該條所載人員中,孰者係擔任審判職務之職位,孰者非係擔任審判職務之職位,孰者有憲法第 80 條之適用,孰者無憲法第 80 條之適用?適用或不適用該條之依據及理由分別為何?(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6667
統計:A(44),B(111),C(22),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經驗家庭治療-自發性、創造性、玩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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