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名媛張女喜愛名車,擁有價值 800 萬之法拉利 F40 並分別先後向「西京」、「窮邦」及「外國」產物保險公司投保 600 萬、500 萬及 400 萬之車體損失險,其中投保「窮邦」時未告知「西京」公司其重複投保之事實,亦未告知「窮邦」已向「西京」投保之事實;但向「外國」產物投保時,則有告知其已向「西京」投保之事實,並將重複投保事實通知「西京」。某日凌晨 2 時許,張女駕駛其法拉利於限速 90 公里之高速公路,以時速 220 公里破表之速度狂飆。此時,忽見對向有聯結車越過中線逆向超車,張女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遭甲駕駛之聯結車衝撞,車毀人重傷。事發時,甲之聯結車向「果台」產物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後經鑑定,法拉利全部毀損,無法修復,張女亦因傷住院 3 個月,支出醫療費用 20 萬元。而事故發生當時,張女並保有「北山」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有效「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1張女向「北山」請求理賠時,均遭該公司以保險法第 29 條為由,認張女保險事故係張女之重大過失所致為由拒絕理賠,於保單條款就「重大過失」未為任何約定之前提下,「北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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