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原船舶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均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且均各自訂入「逕行賠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逕行賠付條款」意旨為: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以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以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費。今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A)可,依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係各自獨立,但以「逕行賠付條款」為橋接,產生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之法律效果
(B)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逕行賠付條款」純屬多餘
(C)否,「逕行賠付條款」牴觸保險法第54條之1不公平條款控制規定,對保險人不公平,因而無效
(D)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逕行賠付條款」變更其性質,牴觸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相對強制規定及絕對強制規定之區分與制度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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