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丁公司主張:其於 2004 年 8 月 1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光二極體支架」之新型專利申請案,並取得新型專利。戊公司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侵害其專利之產品於 2005 年 9 月 20 日出售給己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戊公司則主張:丁公司於 2005 年 8 月 2 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其於提起訴訟之前,並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戊公司早在 2004 年 2 月 3 日就接獲韓國客戶訂單,依約生產被控侵權之產品專門提供該韓國客戶,為此該公司並於 2004 年 5 月向日本業者購買生產該產品之模具,因此其於丁公司申請專利權之前,就已在國內使用,或完成必須之準備,故無侵害丁公司之專利可言。請問,丁公司行使其專利權是否有疏失?能否對戊公司主張侵權?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效力之限制規定為何?戊公司之接單與購買模具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權效力限制之例外規定?戊公司將原本依約僅可銷售給韓國客戶的產品於 2005 年 9 月 20 日轉售給己公司,請問此轉售是否會影響其未侵害丁公司新型專利的抗辯?(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326
統計:A(22),B(60),C(327),D(12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段幹、時節/節氣比較、葉公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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