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今年夏天大學畢業後,乃向其開設網咖之鄰居乙借款新台幣十萬元,作為暑期至英國劍橋大學遊學之費用。乙素來對甲照顧有加,除無息借貸予甲上開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且未定返還期限外,又同意接受甲之引薦,聘僱甲之同學丙,至其網咖工作,然而丙不僅態度散漫,更於上班時間內上網大談戀愛,乙仍對其百般容忍。六個月後,乙因資金調度失當,只好將其對甲之新台幣十萬元借款債權以新台幣八萬元之代價出售予與乙素有往來之 A 電腦公司,雙方約定俟 A 電腦公司付清新台幣八萬元之價款後,乙始為借款債權之讓與。然而 A 電腦公司於買賣契約成立後之翌日即給付新台幣八萬元之價款予乙,乙立即囑託丙將有關借款債權讓與之情事告知甲,惟因丙之疏失竟向甲告知:「乙即刻將讓渡其借款債權予 B 電腦公司。」於丙通知甲後不久,乙即讓與該借款債權予 A 電腦公司。不知情之甲信賴其同學丙之通知,俟甲自其雙親處取得一筆為數可觀的壓歲錢後,再加上甲幾個月來微薄之薪資,甲乃交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予 B 電腦公司,以清償其先前向乙之借款,不知情之 B 電腦公司之職員丁,因此亦代 B 電腦公司受領此一款項。基於上述之事實,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若 A 電腦公司仍向甲請求返還上開新台幣十萬元之借款,甲是否有理由拒絕 A電腦公司之請求?(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213
統計:A(299),B(94),C(13),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方式、勞工保險條例、勞基法職災雇主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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