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6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對沖基金B、私募基金C、基礎建設基金D、商品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A)AC
(B)CD
(C)BC
(D)AB。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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