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建築師承攬朋友乙自宅的建造工程,工程完成並且交付後,乙卻遲遲不給付報酬予甲,甲念及朋友一場,兩年半後始向乙請求,求償未果,甲因此至法院訴請乙給付此筆報酬,訴訟中,乙卻抗辯時效已過,該抗辯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一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B)無理由,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C)無理由,時效應為五年
(D)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二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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