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54 題為一題組,請閱讀下列敘述再作答行政院內政部原定於民國 94 年實施「按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立委們認為此作法有違憲之虞,因而申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同年作出第 603 號的違憲解釋。「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甲)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存錄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之公權力行為,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戶籍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 14 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 14 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 3 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請問:
根據上述內容,下列哪一項符合解釋文的觀點?
(A)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給予絕對的保障,因為維護人性尊嚴優於社會公益目的
(B)國家施政應以人民的權益為首要考量,不應以強制力要求人民配合行政措施
(C)指紋是重要個人資訊,為維護資訊隱私,人民有權拒絕任何按捺指紋的要求
(D)強制按捺指紋並存錄指紋之手段與其擬追求之公共目的,難以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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