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年10 月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票據無效‚
(B)若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3 日為付款提示,縱使A 之存款足支付票據金額,付款人仍應拒絕付款ƒ
(C) B 不得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 日為付款提示„
(D)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5 日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仍得付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2152
統計:A(55),B(37),C(19),D(2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票據法、支票付款人的資格、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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