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自來水法》第 12 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 補償之。
(A) 鄉鎮(市)公所
(B) 直轄市、縣(市)政府
(C) 中央主管機關
(D) 自來水事業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