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 ABCD 4 罪,其中 A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 萬元、犯罪所用之物沒收;B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1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C 罪部分,法院諭知拘役 40 日、犯罪所生之物沒收;D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1 年。關於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 6 年 6 月
(B)法院對於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吸收原則,定執行刑為 3 年
(C)法院對於宣告多數罰金,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新臺幣 13 萬元
(D)法院對於各罪宣告刑中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褫奪公權分別定執行刑後,再與兩個沒收及 40 日拘役,併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5785
統計:A(57),B(67),C(87),D(3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郵資已付符誌之偽造、行使偽造、重複行使之罰則、主刑、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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