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 年 7 月 18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試問:
⑴乙大學解聘甲教師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⑵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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