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智慧財產局於舉發程序中僅通知甲應刪除請求項 12-15,對其他請求項未敘明違反專利法規定,甲亦已提出更正本刪除請求項 12-15,其後智慧財產局竟依乙之舉發補充理由書重新審查,無視甲對於舉發之補充答辯,認定甲之專利全部請求項欠缺進步性,其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又智慧財產局未給予甲前往智慧財產局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屬違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12),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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