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我國現行行政爭訟制度於民國89年7月起施行;惟嗣後始作成之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涉及行政爭訟問題,而其理由書稱:「對違法……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準此,試問:警察臨檢行為之法律性質?其於現行行政訴訟法中是否欠缺可資救濟之訴訟類型?此外,前揭解釋理由書所指出之行政爭訟模式是否妥當?(30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行政法研究-109 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法制:行政法研究#9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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