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4日公告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標售公告中註記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乙為丙之使用人,其代丙為填寫投標單,惟因信賴上開註記,且無機會至現場查勘,亦不知該標售不動產使用受到其他法令之限制,致該標售土地上事實上無法供建築使用。於此情形,乙如信系爭土地性質上可供建築住宅使用,乃於同年5月8日代丙以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標購,並於得標後繳交保證金330萬元。試問:丙得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因錯誤而撤銷其投標之意思表示?(25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9 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91467
討論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

©2021-2022 www.kuaizhaot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