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D)甲無須認股出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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