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與乙兩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嗣後乙死亡,其應有部分由丙與丁兩人繼承,丙之應繼分為五分之四,丁則為五分之一 甲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信託該地之全部予第三人戊。 ,依規定甲不得為之,理由為何?於是甲乃將該地之全部改以出賣方式予戊,並通知丙與丁二人,丙於接獲出賣通知時,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又,當丙出賣系爭土地時,倘若甲與丁均行使先買權時,如何處理?試分述之。 (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763
統計:A(32),B(283),C(3),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清領時期台灣市鎮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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