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幾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2 個月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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