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本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其運用之規範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所稱「符合一定條件」,係指下列何者?
(A) 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者
(B) 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者
(C) 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上者
(D) 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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