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並以其餘共有人乙、丙、丁共三人為被告,嗣後甲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撤回起訴,惟僅被告乙到場,其餘被告丙、丁均未到場。其中,被告乙雖未就本案為陳述,但表示同意甲之撤回;丙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準備程序中為本案之陳述,其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後,未於 10 日內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丁則始終未曾就本案為陳述,但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後,於10 日內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甲之撤回。試問:本件訴訟繫屬是否歸於消滅?(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4217
統計:A(15),B(46),C(6),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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