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5249
統計:A(223),B(3977),C(339),D(6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理由記載、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民法 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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