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乙於民國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前乙有乳牛100頭。婚後甲、乙工作收入豐厚。下述何者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財產分配範疇?
(A)甲離婚前3年贈與某博物館價值6,000萬元的古董,未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而離婚
(B)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
(C)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
(D)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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