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之處所。遇有特殊情形時,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下列「特殊情形」的敘述,何者為非?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夜間停止詢問犯罪嫌疑人所經時間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 逾 6 小時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 6 小時
(D)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 4 小時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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