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45 萬元,其起訴狀上主張略為:乙於 102年 9 月 15 日開車過失撞傷甲,致甲大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多日,遭受損害,乙卻拒不賠償,為此起訴云云。對此,被告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並無過失,自不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B)甲未於起訴狀中表明個別損害項目之金額,不合於起訴之必備程式,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C)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獲得更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D)由於當事人未表明乙有過失行為之該當事實,所以法院應予以闡明
(E)由於甲未表明其聲明所依據之實體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尚未特定,甲之起訴不合程式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適中0.47619
統計:A(119),B(16),C(35),D(103),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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