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A)工作有緊急性
(B)實行輪班制
(C)工作有連續性
(D)雇主需求性。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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